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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Date:2016-02-23 09:02:50  Author:管理員  Hits:4530

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桐政辦發〔2015108

  

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桐城市城市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雙新經濟開發區籌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920     

 

 

 

 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和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文明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皖價服〔2007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為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需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桐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和個人均應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有關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要實行價格聽證,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充分考慮本市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三章  收費方式

 

第七條  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組織收取,也可委托相關部門代收。市物價、財政、住建、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

第八條  本著便捷、高效的原則,城市居民(包括暫住戶)和商業門面垃圾處理費由市自來水公司隨水費代收。標準為居民:5元/戶/表·月、商業門面:12元/戶/表·月,其他類別垃圾處理費仍按桐價[2009]29號文件標準征收。如對商業門面垃圾處理費隨水征收有異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可仍按照原方式征收,也可協商以其他方式收取。

第九條  垃圾處理費收取對象和代收部門:

(一)城市居民(包括暫住戶)和商業門面垃圾處理費由市自來水公司隨水費代收。代征手續費為5%,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含垃圾處理費。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軍、裝璜垃圾、建筑工地、沙石渣土調運等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渣土辦)收取。

(三)營運客、貨車由市交通運輸局公路運輸管理所代收。

(四)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的經營戶由市場主管單位代收。

第十條  以下對象減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對福利院、養老院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對城市低保、孤寡對象,根據市民政部門的低保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減免對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應與其委托的代收單位簽訂委托書,并報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 嚴禁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第十三條  收取的垃圾處理費資金定期全額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截留挪用等行為,依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等部門建立垃圾處理費收取、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提高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物價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工商聯,駐桐各單位。

   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0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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