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人:桐城市自來水公司
用水人: 用水人地址: 電話:
為了明確供、用水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用戶申請,雙方自愿”的原則,特訂立本協議,以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保證出廠水壓達到規定要求,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對有計劃的檢驗,檢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需停水的,供水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不可抗力,突發事件及供水主管道搶修等原因停水的除外)。
三、用水人不準表外接水,無表計量,不準私自更換、維修水表,不準私自移動表位,禁止轉供他人和單位使用,否則,供水人可隨時停止供水,追收水費并進行處罰。
四、用水人用水性質(生活、行政事業、生產經營、施工、基建等)、用水主體(集體、個人)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到供用營業服務大廳辦理有關手續。
五、用水人要保證水表、水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水表,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強檢、出戶工作。
六、因用水人表井(箱)占壓、損壞及用水人其他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三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月水費。如用水人不能及時解決妨礙抄驗的問題,供水人可根據供水條例不退回估收的水費。
七、用水人每月1-15日前自行繳清水費(可預交水費),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違約金(不足0.5元按0.5元計)。超過3個月不繳的,供水人暫停供水,直到用水人繳清水費及違約金后恢復供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疑異,以本協議為準協商解決,必要時訴諸司法機關裁決。
供水人:(簽章) 用水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下載文檔: 城市供用水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