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落實《桐城市城鄉供水有限公司落實社會服務承諾制度》,做到獎優罰劣,特制定本辦法。
二、 公司推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社會服務承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三、 我司社會服務承諾工作實行每月一次例會制度和實施過程中的抽查制度,督察情況每月通報,重要情況隨時通報。
四、 獎勵措施
1、落實社會服務承諾措施得力、態度積極、效果顯著的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公司予以表揚,并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2、公司設立“職業風尚獎”。相關崗位職工嚴格遵守執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度,工作積極、服務熱情、愛崗敬業、全年無用戶投訴的,以及為維護公司利益,遭受人身攻擊而冷靜對待的,公司每年頒發一次“職業風尚獎”(獎金與證書)。獲獎者在各種評優評先活動中享有優先權。
五、 懲罰措施
1、落實社會服務承諾工作不力、態度消極、影響惡劣的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公司將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
2、相關崗位職工不遵守社會服務承諾制度有以下行為,被抽查或舉報查實的,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二次予以黃牌警告,第三次調離崗位做待崗處理。
1太度粗暴,言行不文明禮貌的;
2對戶申請辦理的工作或執行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拖沓敷衍的;
3計劃停水、沖洗管網前未履行有關手續或未及時告知市民的;
4接到漏報未及時(市區范圍內發現或接到報漏,搶修人員半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的;
5處理后未按下述第6條規定時限內進行反饋的。
6熱線未及時登記和報修的(3分鐘內);
7搶修超時的(¢50mm以下管道維修不超過6小時,¢50mm以上管道維修不超過12小時,重大維修不超過24小時);
8無特殊原因,抄表不準確及時,甚至估表的;不按規范設計、施工,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
9不堅守崗位,違反操作規程,不能保證水質、水壓的;其他應予懲罰的行為。
3、部門或職工不遵守社會服務承諾制度,侵害用戶權益,公司責令責任人向用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做出相應賠償;造成惡劣影響的,公司按有關追究制度給予處理。
本辦法修訂后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制度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