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2年10月28日安慶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產業環境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其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開發園區管理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及職責范圍內,統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條 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城市優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進在發展理念、社會保障、法治建設、工作機制和改革舉措等方面等高對接和轉化適用,推動市場規則有效銜接和政務服務相互協作,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
第五條 健全激勵機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完善考核標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第六條 每年5月27日為“安慶優化營商環境日”,著力打造一流“滿宜辦”營商環境品牌。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八條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范圍,依法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九條 實行企業開辦集成辦理,涉及事項一網填報、合并申請、一次辦理。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外,開辦企業手續齊全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推進商事登記確認制和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
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精簡企業注銷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降低注銷成本。
第十條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事項“一站式辦理”和招標事項“一網通辦”,推行金融機構保函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并在相關規范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競爭。鼓勵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第十一條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等合法權利。
第十二條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第三章 產業環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發展,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推進產業鏈、創新鏈、資本鏈、人才鏈“多鏈合一”,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現代產業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加快產業園區標準化建設,堅持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完善教育、醫療、商貿等公用配套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和企業建設與產業發展相配套的公共技術實驗平臺、檢驗檢測服務平臺,為園區企業提供分析、測試、檢驗、標準、認證等全鏈條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產業發展規劃用地需求,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清理低效閑置用地,保障重大項目土地供應。
推行“標準地”改革,實施畝均效益評價,建立健全產業用地產出效益評價約束機制,推動土地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應當提升服務質效,規范服務收費,降低市場主體融資成本。依法推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知識產權等權利抵(質)押,開展普惠金融等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充分利用展期、無還本續貸、延長還款期限等方式為企業紓困,不得違反國家金融政策限貸、抽貸、斷貸、壓貸。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制定企業上市、知識產權融資等支持政策,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落實人才落戶、住房租購、醫療服務、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生活補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勞動模范等榮譽評比中,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提高企業人才的比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支持有需求的企業創新用工模式,開展共享用工、靈活用工,通過用工余缺調劑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圍繞本地產業建立校企訂單式人才培養使用機制,鼓勵企業提高產業技能型人才薪酬水平,穩定產業人才就業基礎,加強企業人才梯隊建設和人才儲備。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科技創新投入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及其他社會力量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提高科技研發能力。通過制定和實施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等措施,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鼓勵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本市企業間的產學研用對接交流平臺,幫助企業引進創新項目。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網點和平臺建設。提供知識產權咨詢及培訓服務,推廣和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促進和提高企業運用、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二十條 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已實行區域統一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基礎電信服務、郵政快遞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不斷改進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停止服務的預警機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第二十二條 推進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安慶聯動創新區、綜合保稅區、跨境電商綜試區融合發展,推動跨境貿易基礎設施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支持外貿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積極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完善外商投資便利化措施,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質量。
海關、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優化通關流程,完善企業申報模式,積極推廣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優化監管流程,加快時效性商品通關速度。對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優化聯運中轉監管模式,推行監管一體化作業。
第二十三條 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安慶城市大腦匯聚數據,在保證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構建農業、工業、商業、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應用場景,為市場主體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四條 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政務應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提升政府履職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
加強政務數據資源有序歸集、共享應用,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提升政府部門業務系統數字化水平,加快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健全涉企信息數據歸集共享機制,建設高質量數字化治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最小顆粒化事項實施清單,建立與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協調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政務服務中心建設,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事項),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全部進駐中心集中辦理。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開發區經依法批準,實行有關市級審批權限和事項進入開發區集中辦理。
完善鄉、村級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鼓勵權力下放,推動高頻事項向基層延伸,擴大服務覆蓋面,實現就近辦。
推行綜合窗口改革,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實行統一收件、分類受理、集中審批、統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務。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實行容缺受理的事項清單,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除法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管、信用監管和服務水平評價,規范中介服務,鼓勵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公平競爭,提升服務質量。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時,應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建設,提升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水平,壓縮辦理時間,整合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水電氣過戶等配套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一般登記三個工作日以內辦結。其中涉及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的一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
第三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和稅收服務規范,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繳費提醒和必要的風險提示。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達平臺,整合惠企政策,及時發布更新。優化惠企政策申報兌現流程,提升政策兌現質量和效率,不得擅自提高政策兌現門檻。提供一站式網上檢索、匹配、申報、兌現服務,逐步減少線下申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推行一口受理、免申即享、即時兌現。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堅持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征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四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市場主體認為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機關、備案監督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第三十六條 推行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清單制度。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協調聯動機制,依法保障破產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健全聯動機制,支持和推動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涉企案件,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合規整改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九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推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依法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四十條 推廣“六尺巷”非訴調解工作機制,發揮商事調解組織和行業調解的專業作用,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商事金融等領域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健全勞動糾紛多元化解聯動處置機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為市場主體提供因地制宜、因時而異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市場主體訴求收集辦理、項目和企業幫辦代辦服務、服務評價反饋等機制,建立專門的企業咨詢、投訴、建議渠道,營造重商、親商、安商良好氛圍,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營商環境監測點,聘請社會監督員,加強對營商環境動態監測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