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盜、破壞供水設施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建法發[2006]537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偷盜、破壞供水設施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用水市場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通告如下:
一、對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盜、破壞供水設施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下列行為屬盜取城市公共供水行為:
1、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城市自來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盜水的;
2、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非火警擅自啟用市政消防栓取水的;
3、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4、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印盜水的;
5、改裝、損壞、倒裝、回撥和填埋封蓋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無法計量盜水的;
6、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下列行為屬偷盜、破壞供水設施行為:
1、偷盜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閥門、井蓋、水表箱(蓋)及其它供水設施的;
2、故意損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閥門、用水計量裝置和市政消防栓及其它供水設施的;
3、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閥門造成大面積停水或引起其它事故的。
二、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認定:
(一)盜用水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能確定單位時間內用水量的,所盜水量按其最大單位用水量和最小單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實際盜水的時間計算;
2、不能確定單位時間和水量的,所盜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3、能夠確定產品單位耗水量的,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水的單位產品耗水量和盜水單位的產品產量相乘,加上其它輔助用水量后與抄見水量對比的差額計算;
4、在總水表上盜水的,按分水表量及總水表抄見水量的差額計算。
(二)盜水時間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確定,無法查明的,盜水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盜水時間:用于經營的按6小時計算;用于生活的按1小時計算。
三、對破壞供水計量裝置準確度進行盜水的其盜水量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水表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驗鑒定結果為依據,用水方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的供水計量器具或破壞供水計量器具準確度給供水方造成損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進行處理。
四、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盜、破壞供水設施違法犯罪金額的認定。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盜、破壞供水設施違法犯罪金額是指因盜水或偷盜、破壞供水設施而非法占有的應交水費或實際造成損失的金額。
(一)盜水金額按照認定的盜水量乘以案發時當地執行的水價計算;
(二)盜水后有轉售的,轉售價格高于法定水價的,盜水金額按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價格低于法定水價的,按法定水價計算。
(三)偷盜、破壞供水設施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認定違法犯罪金額。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損失;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損壞市政消防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表井等設施;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數額較大等違法行為,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違法收購被盜的供水閥門、井蓋、水表箱(蓋)和其它供水設施的(包括碎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銷贓罪論處。
七、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供水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歡迎廣大市民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進行舉報。
九、本《通告》適用于安慶市及市轄各縣(市)建制鎮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