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及職工合法權益,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增長,根據公司各部門的工作職能以及各部門規定的部門職工崗位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錯誤,是指本司職工故意或過失給國家、企業及職工利益造成損害的責任錯誤。
第三條 二級機構以上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將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1、嚴重違規、違紀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種任務,查無客觀原因的;
3、不能落實公司下達各部門工作職能,且整改不力的;
4、對所轄部門監管、考核工作不力的;
5、生產經營單位不能科學管理調度,造成能耗、成本增加,效益降低的;
6、其他應予追究的情形。
第四條 本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對其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一并予以追究:
1、不遵守作息時間及考勤制度,遲到、早退,甚至曠工的;
2、不堅守崗位,脫崗、睡崗、串崗、打牌、下棋、干私活、帶小孩的;
3、不遵守操作規程,不能保質、保量不間斷供水或造成人身及設備損害的;
4、對工具設備維修保管不當,造成損毀的;
5、不服從調度,給生產安排帶來混亂的;
6、不能按規定對水表進行檢定、管理的;
7、不按工藝生產,造成產品質量事故的;
8、不按規范設計、施工,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9、違反財經制度,不能做好票據、帳簿、報表及現金等管理工作的;
10不能按規定收集、管理檔案、資料;
11、不按規定做好印鑒管理和使用工作;
12、損壞、占用、私自轉借公司財物的;
13、私自涂改水表讀數、拆修水表的;
14、私自安裝、維修造成大面積停水的;
15、對用戶態度冷硬,言行不文明以至與用戶發生糾紛的;
16、以水謀私,私收各種費用,向用戶吃、拿、卡、要的;
17、向公司提出虛假申報,提供假材料、證明的;
18、參與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19、拒不執行公司做出的決定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公司臨時下達的各種任務的;
20、超越職權范圍,指揮從事職權范圍外事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21、其他應予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 及時發現錯誤并主動糾正,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第六條 對錯誤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
1、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生產事故的;
2、涉及財物額度較大的;
3、造成極大影響,行為惡劣的;
4、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責任錯誤的;
5、其他應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對責任人的追究,應堅持有錯必究,懲前毖后的原則,對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采取批評、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承擔賠償費用并調離原崗位、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直至除名等處罰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自本辦法修訂后自2008年元月1日起執行,原制度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