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桐城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桐城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皖政〔2013〕15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3〕49號)精神,落實《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宜政發〔2014〕11號)推動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依據《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慶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宜政辦發〔2014〕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規范透明、務實易行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和責任主體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鎮、街道、開發區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局會同市發改委、經信委、監察局、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農委、審計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等情況。
(一)指標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區域內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包括用水總量,以及生活和工業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包括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業灌溉有效利用系數)、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指標(包括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城鎮生產生活廢污水處理回用率)的完成情況,具體見附件。
(二)工作評價:對各鎮、街道、開發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進行考核測評,重點考核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四項制度”建立情況,水資源管理能力建設,水資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資源保護和相關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設情況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具體評分細則在考核工作實施方案中另行規定。
第七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確定目標。各鎮、街道、開發區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報市水利局備案,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備案。
(二)自查自評。各鎮、街道、開發區在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區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總結、自評情況以及相關指標數據完成情況匯總,形成自評報告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三)年度考核。每年1月31日前,考核工作組對各鎮、街道、開發區上年度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2月10日前完成對各鎮、街道、開發區上報的自評報告核查工作,提出年度評分和考核等級意見,并全面總結考核年度內我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形成年度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審定。
(四)期末考核。考核期滿第二年的1月31日前,考核工作組對各鎮、街道、開發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2月10日前完成對各鎮、街道、開發區上報的自評報告核查工作,提出年度評分和考核等級意見,并全面總結考核年度內我市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形成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經市政府審定后,通報各鎮、街道、開發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九條 經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鎮、街道、開發區主要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各鎮、街道、開發區,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各鎮、街道、開發區,要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暫停審批該地方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立項和審批,暫停該地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定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桐城市水資源管理2015年控制指標
2.桐城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責任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