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可實行如下操作:
1.集團總部或集團的子公司應具備建筑、安裝資質。
2.集團總部與客戶簽訂建筑安裝合同。
3.集團總部授權子公司或集團總部、子公司、發包方(客戶)簽訂三方協議。
4.子公司開出發票給客戶,收取工程款。
5.子公司用采購的工程物料、人工費抵扣進項稅。
6.子公司根據工程量申報納稅,集團總部不用交稅。(財務科 齊建設)